发表时间:2018-06-14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8〕172号)要求,现就我省推荐2018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各设区市经信委组织实施。各地符合条件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经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认定的服务平台)可向当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后,最多推荐1家报送省经信委。
二、“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群)(湖州市)、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市(杭州市),可在本区域内再推荐1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可直接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上述平台不计入省级推荐数量。
三、《管理办法》已将每三年复核一次修改为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已认定未满三年和通过复核未满三年的示范平台有效期延续至三年期满,在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各申请单位按《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各市经信委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
五、请各市经信委于6月18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省经信委企业创新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