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8-07-16
浙集协资信委〔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经研究决定,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
为指导运维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省系统集成协会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省系统集成协会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
协会资信办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8层8H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电话:0571-87221756
工作邮箱:zjxtjc@163.com
附件:《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暂行)》
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
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浙集协字[2017]4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运维资质认定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以下称运维服务)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依据需方提出的服务级别要求,对其所使用的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业务系统等提供的综合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资质认定是指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依据本实施办法对从事运维服务单位的整体实力、运维服务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运维服务单位正式聘用,熟悉运维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运维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单位委托对运维服务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包括运维项目经理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浙集协对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 省系统集成协会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省系统集成协会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作为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 运维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五个等级,其中特级最高。
第七条 运维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布。
第三章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
第八条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由企业自行聘用,聘用条件除应满足《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浙集协资信委[2017]2号)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维项目经理从事运维服务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1年。
(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从事运维服务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且至少负责过1个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
第九条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的登记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及增加的要求外,按《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浙集协资信委[2017]2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运维资质申请与认定
第十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提供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承诺并遵守行业公约,并认同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审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评审机构在出具同意意见的评审报告后,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提交至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
(四)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审查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对通过评审会的申报企业,由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录入浙江系统集成资质查询系统。
(五)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将资质评审会结果报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管理委员会审定,并向通过审定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第五章运维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运维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在运维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持证企业应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未按时完成换证申报认定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视为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持证企业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提交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材料,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核实无误后,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按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要求发布遗失声明后,向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提交资质证书遗失补发申请,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核实无误后,补发资质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投诉、申诉和罚则
第十六条资质认定工作接受企业、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可通过抽查及其他可行方式对评审机构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申请企业对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的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省系统集成协会申诉。申请企业对评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过程或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投诉。
第十九条申请企业或持证企业在资质新申报、换证申报、提交年度数据信息及资质证书变更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不配合执行本管理办法等行为的,或存在涂改、伪造、租用、借用资质证书等行为的,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或降级、暂停和撤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二十条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及侵害申请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省系统集成协会资信办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降低和撤销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系统集成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