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7-16

浙集协资信委〔2018〕8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的建设和发展,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以下称省系统集成协会)经研究决定,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

为指导运维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依据《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等级认定实施办法(暂行)》,省系统集成协会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运维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省系统集成协会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协会资信办)。

协会资信办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73号中田大厦8层8H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电话:0571-87221756

工作邮箱:zjxtjc@163.com

附件:《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行)》

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

系统集成企业资信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十六

《浙江省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行)》

一、特级条件

(一)综合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

2.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10年。

3.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亿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1亿元。

4.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运维服务部门。

(二)财务状况

1.申报单位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6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0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3.申报单位拥有与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申报单位有良好的诚信和公众形象。

2.申报单位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运维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3.申报单位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四)业绩

1.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2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以下称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总额中运维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或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7亿元。

2.申报单位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10个。

3.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6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10个,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且这些项目至少覆盖6种运维服务类别(应用软件运维服务、基础软件运维服务、支撑软件运维服务、主机/存储运维服务、网络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中的3种,并以上述6种运维服务类别为主。这些项目具有较高的运维服务技术水平。

4.申报单位近三年在主要业务领域承担过国家、行业级复杂大型运维服务项目。

(五)管理能力

1.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持续有效获证时间不少于一年。

2.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持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3.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运维服务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经过运维高级项目经理登记或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技术实力

1.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运维服务研发能力,对主要业务领域的运维服务技术有深入研究,并能以产品形式提供标准化的运维服务。

2.申报单位应同时具有平台化的过程管理工具和监控工具,且在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申报单位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运维服务项目的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七)人才实力

1.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0人。

2.申报单位经过登记的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3.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二、一级条件

(一)综合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

2.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6年。

3.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3000万元。

4.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运维服务部门。

(二)财务状况

1.申报单位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3.申报单位拥有与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申报单位有良好的诚信和公众形象。

2.申报单位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运维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3.申报单位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四)业绩

1.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1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以下称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总额中运维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或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3.5亿元。

2.申报单位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10个。

3.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6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这些项目至少覆盖6种运维服务类别(应用软件运维服务、基础软件运维服务、支撑软件运维服务、主机/存储运维服务、网络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中的3种,并以上述6种运维服务类别为主。这些项目具有较高的运维服务技术水平。

4.申报单位近三年在主要业务领域承担过国家、行业级复杂大型运维服务项目。

(五)管理能力

1.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持续有效获证时间不少于一年。

2.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持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3.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运维服务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经过运维高级项目经理登记或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技术实力

1.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运维服务研发能力,对主要业务领域的运维服务技术有深入研究,并能以产品形式提供标准化的运维服务。

2.申报单位应同时具有平台化的过程管理工具和监控工具,且在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申报单位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运维服务项目的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七)人才实力

1.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0人。

2.申报单位经过登记的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3.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二级条件

(一)综合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

2.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3.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

4.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运维服务部门。

(二)财务状况

1.申报单位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或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3.申报单位拥有与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申报单位有良好的诚信和公众形象。

2.申报单位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运维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3.申报单位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四)业绩

1.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4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以下称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1亿元,且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总额中运维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60%;或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1.5亿元。

2.申报单位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5个。

3.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15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且这些项目至少覆盖6种运维服务类别(应用软件运维服务、基础软件运维服务、支撑软件运维服务、主机/存储运维服务、网络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中的2种,并以上述6种运维服务类别为主。这些项目具有一定的运维服务技术水平。

(五)管理能力

1.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2.申报单位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3.申报单位已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运维服务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经过运维高级项目经理登记或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技术实力

1.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运维服务研发能力。

2.申报单位应具有平台化的过程管理工具或平台化的监控工具,且在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申报单位主要业务领域中的典型运维服务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七)人才实力

1.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

2.申报单位经过登记的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3.申报单位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四、三级条件

(一)综合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

2.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1年。

3.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二)财务状况

1.申报单位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或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誉

1.申报单位有良好的诚信和公众形象。

2.申报单位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运维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3.申报单位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四)业绩

1.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且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总额中运维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50%;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1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2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五)管理能力

1.申报单位已建立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2.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运维服务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经过运维项目经理登记或具有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技术实力

1.申报单位具有的运维服务工具在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部分运维服务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2.申报单位主要业务领域中的典型运维服务项目具有一定技术水平。

(七)人才实力

1.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5人。

2.申报单位经过登记的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名。

3.申报单位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级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具有与从事运维服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申报单位有良好的诚信和公众形象。

5.申报单位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运维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6.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7.申报单位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8.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9.申报单位已建立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10.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运维服务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经过运维项目经理登记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运维服务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11.具有相应的运维服务工具。

12.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

13.企业聘用的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14.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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