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与评审要求

发表时间:2020-09-29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与评审要求如下:

(一)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 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三) 具有从事系统集成资质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四) 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资质评审结果报请信息产业部审批后,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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