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0-10-21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标准评审
1、申请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资质评审机构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标准申报表》(请登录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以下简称《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2、评审机构依据有关工作规范,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工作。对系统集成资质企业提交的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复核的项目,需对其最终用户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等,最终形成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
3、正常情况下,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系统集成资质审核。
(二)一、二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初审和审批
1、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在系统集成资质评审完成后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初审意见。
2、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部资质办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3、部资质办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并结合有关企业的监督检查上报材料,进行一致性复核。
4、部资质办组织系统集成资质专家评审,审查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的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意见,作出系统集成资质结论。
三、四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审批和备案
1、系统集成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系统集成资质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
2、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参照一、二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审批程序对三、四级资质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报部资质办备案。部资质办向通过系统集成资质审批的企业换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本篇由浙江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网转载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浙江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网。